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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荆门市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 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2-02 16:40:08    荆门房产网     房产政策     来源:人民政府网

荆门市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 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 住房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 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关于加快解决从事 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 号)、《荆门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荆政办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着力解决包括从事基本公共服务 人员在内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保障性住房需求, 结合荆门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 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 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 公共服务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 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体系,为荆门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示 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市力争筹集保租房约3000套,满足 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住房需求。2022年计划筹集房源约740套, 8月底前完成分配200套,其 他新筹集房源适时装修并发布房源公告,随时接受申请,及时 分配入住。


  三、需求情况和保障对象

  (一)需求情况。2022年7月,通过调查摸底,全市有保 障性住房需求的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1842人,其中沙洋县 85人、钟祥市570人、京山市531人、东宝区157人、荆门高 新区 · 掇刀区174人、市直325人。定期开展保障性住房需求 调查,准确掌握需求数量,根据需求增长情况谋划新项目,筹 集新房源。

  (二)保障对象。从事教育、医护、环卫、公交、物业、 供水、供气、供热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人 员中在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来荆工 作的大学生、人才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园区企业员工等。


  四、保障标准

  (一)租金价格。保租房租金价格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 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

  (二)销售价格。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同地段、同 品质市场时价的评估价适当优惠确定。买断剩余产权份额时, 按照首次购买部分产权价格确定。

  (三)产权比例。购买政府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 持有产权比例不低于50%;购买其他市场主体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持有产权比例不低于60%。

  (四)面积标准。保租房房源单套面积按照90m2以下、 90m2至120m2、120m2以上差异化筹集,单套最大面积不超过 140 m2。


  五、供给渠道

  根据需求,积极对接市场房源,切实增加有效供给,力求 职住平衡,确保项目房源配套设施齐全,居住环境良好。

  (一)支持购买。支持企事业单位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 保租房,允许先租后售。

  (二)自愿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商品住房,自愿可 纳入作为保租房,允许先租后售。

  (三)集中新建。利用出让方式取得住宅建设用地新建保 租房,允许先租后售。

  (四)其它渠道。结合实际,按照《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 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确 定的供给渠道落实。

  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的,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 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已交的租 金可以计入购房款。共有产权住房持有5年后,持有人在购买 全部产权的情况下,可申请转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六、支持政策

  (一)高效服务项目认定。积极优化服务流程,在项目认定上,按照《荆门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荆 政办发〔2022〕22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企业提供最大便利。 市住建部门要出台实施细则,对购买、收购、自愿纳入作为保 租房的项目认定条件和程序及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细化。

  (二)确保优惠政策落实落地。协助企业、协调相关部门 严格落实中央、省相关文件精神,按规定执行土地、金融、税 费、民用水电气价格以及相关行政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鼓励扩大筹资渠道。支持企业积极争取建行、国开 行等金融机构增加信贷额度,定期组织银企对接,协助做好融 资工作。


  七、申请流程

  (一)申请条件。保障对象申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

  申请保租房:就业地、居住地无房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少于 30m2的;就业地与常住地住房距离10公里以上的。

  (二)申请材料。申请保租房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个人身份和家庭人口等信息材料;就业地、居住地无房的承诺 书;有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人事关系、劳动协议、 聘任合同等材料。

  (三)房源公告。配租、配售房源信息由市 (县)住建部 门公开发布。

  (四)申请方式。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可由单位集体组 织申请保租房,也可持相应材料向房源供给主体申请,市、区住建部门协助对接房源。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持相应材料向房源 供给主体申请。

  (五)退出条件。保租房承租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退 出保租房:保租房承租人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承租人不履行 保租房租赁合同,按约定退出的;承租人承租保租房满5年后 购买部分产权或完全产权的。


  八、组织保障

  (一)落实责任,主动作为。充分发挥荆门市住房保障领 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督办作用,全力推进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 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实行专班专人负责。各地、各部门 根据《荆门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的职责 和要求,摸清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科学谋划辖区保租房“十 四五”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切实担负起辖区内保租房筹 集、建设、监督、管理责任,更好满足市民居住需求。

  (二)强化目标,多方联动。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目标导 向,按照本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做好项目谋划储备、申请认 定、配租入住等工作,有序推进保租房政策落地见效。建立健 全保租房周调度机制,加强市区两级联动,优化存量商品住房 作为保租房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及时通报保租房建设推进过程 中好的经验做法,会商解决存在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 机构要加强对接,积极协调手续办理、政策落实等事宜,确保 我市保租房工作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三)加强管理,严把关口。各地要建立保租房项目台帐, 及时补充新谋划项目入帐,实时更新项目推进进展情况。要健 全台帐内容,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址、主体、方式、规模及 计划开工、建成、配租时间。各类保租房项目必须纳入市住建 部门项目库,未入库的不得纳入国家、省计划任务。纳入先租 后售的房源应在楼盘表中标注为保租房,不得上市交易,实际 租赁满5年后方可销售。各县 (市、区)住建部门要定期对保 租房租赁、空置、承租人资格等情况开展检查,严禁以保租房 名义骗取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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