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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心城区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交易市场监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范围内(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的《荆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及拆迁还房协议。
因拆迁还房以及借款担保、抵付款项等需要签订商品房交易合同的,由市住建局另行制定管理措施。
第三条 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主管中心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商品房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并嵌入湖北政务服务平台,设置登陆窗口。
荆门市房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中心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备案证前,应当向市房产服务中心申请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取得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操作资格。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荆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买受人事先协商确定合同条款,与买受人通过登记备案系统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制定《荆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市住建局网站公布,供买卖双方当事人查阅。
第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打印《荆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将合同影像件上传网签备案系统提交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包括补充协议应当一并上传提交备案。
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备案后,市房产服务中心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向买受人确认的联系方式发送合同备案编号和登陆密码。买受人可以自行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查询合同状态,并打印合同文本。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
(一)未通过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二)所涉商品房不属于预售许可或者销售备案范围的;
(三)所涉商品房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
(四)合同约定内容与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及楼盘表记载及信息不符的;
(五)合同基本条款不完备的;
(六)其他不应当备案的情形。
第十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提交备案或者提交后未能备案的,市房产服务中心应当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提示未能备案的原因,经双方当事人完善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提交备案。
第十一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提交后未能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与买受人共同申请删除网签信息。
第十二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以及共同购买人可以在达成书面协议后共同申请合同备案变更:
(一)在买受人间减少共同购买人的;
(二)自然人买受人在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更名或者增加共同购买人的;
(三)变更除导致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标的物变化以外的合同信息的。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达成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后共同申请合同备案注销:
(一)所涉商品房规划设计变更或者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
(二)自然人买受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急需医疗资金的;
(三)自然人买受人出国留学、定居的;
(四)自然人买受人因工作原因调离本地的;
(五)在同一个建设项目内更换合同标的物的;
(六)买受人逾期付款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
(七)买受人无法办理抵押贷款或者无力偿还贷款的;
(八)出卖人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
(九)出卖人逾期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
(十)其他基于正当合法理由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四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变更、注销实行网上申请办理,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制定网签登记备案服务指南及操作说明,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情形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及注销事由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当事人自行陈述相关事实及理由,并就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相关法律后果的承担作出承诺。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裁决或者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撤销、解除或者无效、未生效、未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变更或者注销合同备案。
第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变更、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己办理预购预告登记或者预购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先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第十八条 除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外,所涉商品房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以及已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注销事宜。
第十九条 除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外,同一商品房只能网上申请办理一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事宜。有正当合法理由再次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通过线下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后,所退房源由市房产服务中心在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中进行暂时封存,待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申报销售价格后,方可允许再次网签。允许再次网签的房源,应当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荆门市房产管理局制定的《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荆房规〔2015〕1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变更及注销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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