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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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问题由来已久,现明确只要开发企业拥有车位的产权是可以销售或出租的。那么,产权属开发企业就可以随便租售吗?业主是否可以购买多个车位?尤其是租售价格问题,想必大家都格外关心。
开发商租售车位必须有“证”
“我们小区的开发商说地下车库车位是他们出资建设的,不能免费供业主使用。现在可以抢购车位,过一段时间可能就没有了!我们该怎么办?”面对开发商的“通告”,很多业主不知所措,到底该不该出手?自己会不会上当?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管理的通知》对配建地下停车位的不动产登记顺序有明确规定: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供地结果,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其配建的地下停车位作为独立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根据地下标识码编制不动产单元号。
《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开发项目停车位的出售、出租,应该符合商品房租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商品房现售备案和商品房租赁登记备案。其中产权停车位不得预售,需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且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买受人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也就是说,开发商拥有的产权车位,要销售或出租,还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已办理车位的不动产登记、已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
车位是自主定价不能漫天喊价
4月初,中心城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入口处竖起一块牌子,内容大致是“地下车位招租政策为:车位租金220元/月/车,服务费40元/月/车……” 正是这样一块公告牌,在该小区业主群里引发了热议。“一个月260元,一年就是3000多块钱,这也太贵了!”“车位价格有没有一个标准?市里能统一给出指导价吗?”
据了解,随着国家、省停车收费改革的步伐,我市停车收费政策从1998年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政府定价(1998年到2006年),由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规定停车收费标准。第二阶段是政府指导价(2006年到2014年),按照《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我市不断对停车收费政策进行微调,陆续制定调整了6个物业停车收费文件,小区停车费实行上限管理,各物业公司经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后,在不突破上限的范围按合同约定服务和收费标准。第三阶段是市场调节价(2014年以后),也是目前我市物业小区停车收费的主要形式。
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放开非保障房物业和停车收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的,按照管理服务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合同约定停车管理内容及收费标准。
2016年新修订的《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一)机场、码头、车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规划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二)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五)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六条,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所,由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由此可见,目前小区停车位的价格标准不在政府定价的范围,而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但也不是说,经营者可以漫天喊价、不受约束。
2018年,原省物价局和省住建厅联合印发的《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车库(位)租售价格,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成本调查,通过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引导督促建设单位合理定价。对成本调查证实租售价格过高,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在此提醒业主,若觉得车库(位)租售价格过高,可通过正常途径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切不可采取过激行为维权。
小区车位不是有钱就能买
那么,小区车位是不是想买就能买呢?非小区业主可以购买车位吗?一个业主可以购买多个车位吗?
我市《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在明确要求小区车位必须具备“两证”才能对外租售的同时,对买受人的条件、取得产权车位后的转让进行了规定。
《通知》指出,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不得向非业主出售。
停车位数量未超过本建筑区域内房屋套数的,购房人每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只能相应购买一个停车位。购买非住宅类商品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可购买一个停车位。开发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已销售完毕且停车位办理了初始登记尚有停车位未售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停车位销售情况在该项目建筑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30天后,该项目购房人可以自主选择购买第二个停车位,但一套房屋或一个业主最多可购买二个停车位。
停车位数量等于或者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可购买或租用一个停车位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将剩余的停车位出售给本建筑区划内需要购买两个或两个以上停车位的业主。
开发企业出租停车位,应当首先租给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完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求的前提下,仍有空余车位的,可临时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同时规定,购房人购买产权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才可依法出售、赠与及以其他方式进行转让,但受让人也应当为本项目其他具备条件的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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