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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女士在城北某小区有一套房,房里家具齐全却一直闲置着,于是许女士就将该房屋出租给了王先生。此后两年,这位房客每次都如期交清了房租。但上个月,眼看快到收房租的时间,却一直联系不上王先生,于是许女士就回到小区查看情况,当打开房门的时候眼前的一幕让她惊呆了,房间内乱七八糟,原先租房时给房客留下的沙发已经坏掉,客厅的餐桌、茶几以及卧室床垫都不见了。
按照小区物业公司的规定,家具等大件出门都要在物业办办理出入证,如果没有出入证是无法出门的。按规定,物业公司应第一时间通知业主,得到业主许可方可放行。对于她家这几件家具的去向,物业办并没有做过出门登记,也没有通知她。为此,她觉得物业公司负有监管不严的责任。
【案例分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当中,有物件出门的管理服务条款,那么就应该负有责任。据此,物业公司对许女士的损失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提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租客要加大监控力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来执行,切实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同时,业主在对房客的选择上也要擦亮眼睛,定期与房客取得联系,可间隔一段时间到租赁房屋内看看,以了解房屋的居住情况以及设施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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