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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北某小区业主以小区卫生状况差、盗窃案件频频发生等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向该业主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但业主仍无动于衷。那么,业主能以物业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吗?
【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41条规定了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也是业主的基本合同义务。在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后,业主就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用。虽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业主的确有权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但基于业主履行缴费义务与向物业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属不同法律关系,决定了业主不能因为物业公司违约而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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