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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起,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新规施行

2018-11-06 15:54:45    荆门房产网     荆门民生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日前联合出台《荆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从8月15日起实施。《实施细则》对业主投诉较多的物业服务收费、车位收费、物业小区水电气价格收费特别是非直抄用户用电政策等均有明确的规定。


  去年12月27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荆价发(2017)56号),《荆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后,荆价发(2017)56号文件同时废止。


  物业收费:前期物业属于政府定价 其他物业属于市场价


  《实施细则》规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服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我市市辖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按一、二、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别为1.35元/月(有公共电梯)、0.65元/月(无公共电梯);1.15元/月(有公共电梯)、0.55元/月(无公共电梯);0.95元/月(有公共电梯)、0.45元/月(无公共电梯)。未达到三级服务标准及相关条件的,按低于三级服务收费标准10%或10%以上执行。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由业主大会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车位管理:规划配建的车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占用公共道路和场地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停车收费成为目前物业服务收费投诉的焦点。


  《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的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


  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车库(位)租售价格,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成本调查,引导督促建设单位合理定价。对成本调查证实租售价格过高,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场地使用费,不得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位),不得收取停车场地使用费,可以收取车库(位)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前期物业在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明确;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公共区域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有的小区设置广告位,收取广告费,这部分费用如何处理?


  《实施细则》规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物业服务主体代为收取、保管前款经营收益,可以按合同约定提取劳务费。


  水电气价格也有相关规定


  《实施细则》重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居民用电非直抄用户执行目录电价,总表与分表之间差异电量的正常损耗计入比例不得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城市供水企业对暂未实现直接抄表到居民家庭用户的转供水单位或物业管理小区的供水,应实行供水趸售价格,趸售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4%-10%优惠,扣减部分应能弥补总表到分表的合理损耗。物业服务主体接受委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集中供暖或者制冷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与业主大会协商约定。有计量器具的,按计量器具显示数据计收;没有计量器具的,按建筑面积计收。


  装修不得收取保证金


  针对群众关于房屋装修过程中的收费、门禁卡收费及押金收费等问题,《实施细则》明确,房屋装修实行装饰装修告知制度,不再收取装修保证金。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主体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业主不交物业费怎么办


  《实施细则》明确,物业服务主体等应当规范收费行为,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公布本实施细则,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未按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主体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服务费等为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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