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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市棚户区改造正如火如荼进行。近日,小编接到不少电话,大家咨询改造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到底是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还是归承租人所有。市征收办给出最终答复,停产停业损失的实质是房屋所有权人损失,承租人参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分配,欠缺法理正当性支持。
据当事人王女士介绍,她租赁改造房主自有门面进行文具批发经营多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今年,该门面所在片区进行棚户区改造,在征收补偿中,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相关政策需支付一笔房屋征收补偿款,其中包括一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王女士认为是征收导致其门店无法继续经营,减少预期收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该属于自己。
小编带着这个问题走访了市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该负责人介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条例已对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费等补偿费用的归属作出规定,为房屋所有权人。《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六个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实质上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房屋被征收至其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期间的停产停业损失,分别为:原非住宅为自行营业的,为停产停业损失;原非住宅为出租的,为租金损失。从这一意义上讲,停产停业损失的实质是房屋所有权人损失,承租人参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分配,欠缺法理正当性支持。
需要明确的是,国家对房屋的征收行为只是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从法律关系上讲,房屋征收补偿关系和租赁合同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相关法规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而非承租人,房屋征收政策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方法也不能成为承租人因租赁合同解除所受损失的计算依据。对于承租人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应当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作为请求权依据,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承租人提交的相关证据确定是否存在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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